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政策問題解答問:什么是稅收協定?
答: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它是國際稅收關系與稅務合作的法律基礎。資本技術或勞務輸出國(又稱居民國)和東道國(又稱所得來源國),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征稅權,從而提高稅收確定性,避免雙重征稅,并通過開展稅務合作與雙邊磋商解決涉稅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雙邊經濟、技術、文化、人員等的交流。
稅收協定的稅種范圍主要是所得稅類稅種,在我國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也有例外,比如有些協定的國際運輸條款涉及到流轉稅,在我國涉及到增值稅。
稅收協定主要是通過降低所得來源國稅率或提高征稅門檻,來限制其按照國內稅收法律征稅的權利,同時規定居民國對境外已納稅所得給予稅收抵免,進而實現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
問: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答:視情況而定。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如我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如果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的居民公司,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遠遠低于正常10%的稅率。
稅收協定的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條款通常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在東道國從事建筑、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在持續達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如某新加坡居民公司在我國從事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如果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我國才能征收企業所得稅。
另外,稅收協定還有財產收益、國際運輸、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消除雙重征稅等許多條款。非居民納稅人應根據所在國和我國簽訂的具體稅收協定規定執行。
問:享受協定待遇需要進行審批嗎?
答: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或通過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不需要稅務部門事先進行審批,但需要在申報完成后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問:享受協定待遇應該如何進行申報?
答: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有兩種方式進行申報。一是自行申報,即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如實申報并報送《辦法》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二是扣繳申報,即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辦法》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非居民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定扣繳,并在扣繳申報時將相關報告表和資料轉交主管稅務機關。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享受協定待遇,或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和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問:申請享受協定待遇需要遞交哪些資料?
答: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享受協定待遇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需要遞交以下資料:
1、《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
2、《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
3、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企業,可以締約對方運輸主管部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個人,可以締約對方政府簽發的護照復印件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4、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5、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特定條款稅收協定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應當提交的證明資料;
6、非居民納稅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