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改增的未來,我來談幾點看法 1、增值稅與營業稅均系流轉稅,營改增是為了體現流轉稅的統一,所以速度只能會越來越快,而不是越來越慢,兩套稅制的并行是對營改增的最大傷害,因為全部的增值稅才會對流通領域打通全部環節,實行相互間開具環環抵扣,所以營業稅必須要消滅,而且盡快消滅。
2、營改增必須要設置過渡期,因為1994年的改革有前車之鑒,當年的期初存貨即給予了逐年抵扣五年的期限,同時對外資給予了超稅負返還,沒有過渡期就不可能體現出增值稅的原理,因為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稅,這是大道,不可能突破,因此對于建筑地產這些營改增項目而言,其存貨的進項問題必須要解決,
3、營改增過渡期怎么設置,一般只有三種方案,一個是繼續留在營業稅體制內,一個是實行簡易計稅辦法,一個是即征即退,那么首先需要否決的就是留在營業稅體制內,不可能再給地稅收這筆稅,因為這是尾巴,如果還留一個營業稅尾巴的話,毫無意義,因此到明年,營業稅必然退出歷史舞臺,從而給增值稅完全的空間,爾后分稅制才能提上日程,否則留個尾巴,分稅制改革怎么改?難道留個尾巴先改,將來尾巴鏟除之后再修正?不可能出此下策
4、是否采用簡易計稅辦法?這個從政策上和征管上,難度太大,本人認為不宜采用簡易計稅辦法: 第一,簡易計稅辦法的征收率即是稅負,也就是說如果采用簡易計稅辦法,稅負是事先恒定的,那么建筑地產業的進項取不取得對這些行業無關緊要,這就脫離了營改增的初衷;
第二,營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促進三產的發展,打通三產與二產的溝通障礙,近期效果是為二產解困,因此實施簡易計稅辦法不足以救二產,二產只能抵扣3%或5%,但下游需要付出17%的代價,這種營改增就失去了稅收作為宏觀政策的在經濟蕭條期所超到的逆周期動作;
第三,采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目前的增值稅規定,三年內即36個月不得變更,那么地產建筑對未來36個月的判斷是困難的,如果在未來36個月內能夠取得相應的進項,保證實際稅負率低于征收率,那么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就是增加稅收而不是減稅;
第四,過渡期內實施簡易計稅辦法不可能一刀切,不可能讓所有的建安地產全部實施簡易計稅辦法,因此新辦企業或老企業中的一部分項目已完工的,可能有部分更愿意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因為一般計稅方法給了下游充分的進項抵扣;
第五,如果一個企業有一部分項目是老項目,一部分項目是新項目,讓企業對老項目采取簡易計稅辦法,對新項目采取一般計稅方法,這個進項轉出的問題將相當的復雜,同時也帶來征管的具大難題,所以簡易計稅辦法只能是個笨招,從營改增到目前為止,也只是對公共運輸、部分電信業務等無法或很難取得進項的情形才給予了簡易計稅辦法,象電信行業,特別是三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均系國有背景,國家也沒有對他們網開一面采取簡易計稅辦法,導致上述企業稅負大增而不惜,因為要救的是下游的普羅大眾,讓下游有足夠的抵扣才是解決當前中國經濟困境的一劑良藥。
5、那么采用即征即退有何功效呢,當然前提是即征即退不是100%退,而是應該根據具體情形劃分幾個退的百分比,這樣保證下游環節得到充分的抵扣,同時由于沒有實施100%退稅,給地產建安業也有一個強大的壓力,同樣兩家企業,只退60%,一家企業實現增值稅100萬,一家企業實現增值稅200萬,銷售額均是2000萬,假設稅負率是3%,前者交100萬退24萬,實交76萬,后者交200萬退84萬,實交116萬,爾后如同當年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一樣,逐年減低返還率,比如第二年降低為40%,則上一家企業退16萬,實交84萬,下一家退56萬,實交144萬,逐年逼迫企業增加進項的規范,將稅負降下來,如果第一家企業只交了60萬則沒有退稅,實交只有60萬,很顯然會對地產建筑企業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這里又有一個問題,一個企業材料基本采購完畢,無進項,一個企業材料尚未采購,將來有進項,情形一致的話,前者再怎么努力,稅負鐵定增加,后者稍微努力,稅負沒有前者大,即征即退一刀切,也存在不少問題,對于這種情況,是否以簡易計稅辦法為補充,或者采用財政補貼的方式來解決呢?還有許多細節需要考量。
總之,按簡易計稅辦法不如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為主來的較好,畢竟我們的經濟需要搞實體經濟來振興,而不是地產建筑業的鋼筋混凝土,既然利率已經放開,降低融資成本,實施利率市場化,以擠壓銀行利潤空間,變間接融資為直接融資為主,為什么不能在稅上更大程度藏富于民,錢交由國家再返還給人民,何如直接免稅由民自取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