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已把發票開具給物業公司,且物業公司經營范圍沒有銷售水電的業務,物業公司應向租戶開具什么發票?
答:首先,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的行為屬于代理行為,如果有代理手續費收入應該交營業稅,但水電費金額本身不需要交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第二款“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其從事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項第十九條“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可以看出,物業管理企業屬于代收性質的費用,比如水電費本身金額不征收營業稅。
其次,代收的水電費交不交增值稅?開不開增值稅發票?目前,各地對此規定并不一致。
比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號)中規定,企業無單獨水(電)表,無法取得水(電)部門開據的發票,支付的水(電)費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應以什么為有效憑據?答:水(電)轉售方為增值稅納稅人的,企業應向其索取增值稅發票,作為水(電)費稅前扣除的憑據;水(電)轉售方為非增值稅納稅人的,企業可憑物業公司提供的水(電)費原始分割單作為水(電)費稅前扣除的憑據,沒有物業管理的,可憑與房屋出租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交納的水(電)費憑證及共用水電各方蓋章(或簽字)確認的水電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三章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的水電費由物業公司代收且無法單獨取得發票的,憑物業公司出具的水電費使用記錄證明、水電部門開具的水電發票的復印件、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物業公司應做好水電費收取記錄,以備核查。
“分割單”的說法,也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比如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不過,筆者認為,即便物業公司無銷售水電的經營項目,但是發生水電銷售業務,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