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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份納稅申報辦稅日歷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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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完成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因此,請相關納稅人在5月31日前及時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完成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在新政策上,請納稅人關注,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特別就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九項企業所得稅業務的申報口徑進行了明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明確五個問題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文件,其中值得納稅人關注的有5個問題,包括:重新界定年應稅銷售額范圍 、強調經營期不得中斷 、明確了《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事項 、強化了對不申請認定資格的處罰 、對新開業納稅人作了定義。 邊貿采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享受退(免)稅出新政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以下簡稱邊境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規定,在境內指定地區的出口企業通過指定口岸出口至列名接壤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可享受退(免)稅政策。 邊境貿易采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享受退(免)稅,早在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已出臺相關政策進行了明確。但是新政策在指定口岸與毗鄰國家的列名范圍、出口退(免)稅計稅依據、報關出境與外匯核銷的順序等多方面,進行了調整。 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具體操作辦法出臺 近日,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和進一步明確了《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的具體操作辦法。 根據《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令[2007]44號)規定:符合條件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然后在財稅[2009]115號中,進一步明確了外資研發中心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應滿足的設立時間、專職研發人員數量、累計購置設備原值和研發費用投入額等方面的標準。按此規定,外資研發中心適用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在分別滿足相關條件的前提下進口研發設備免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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