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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從事貨運營業務納稅義務人如何界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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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是一個從事單一貨物運輸的企業,專門從事某國有煤礦的煤炭承運業務,每年與該國有煤礦簽訂貨運合同,我公司年營業額最高5600萬元。由于我單位自有車輛運力不足,以掛靠方式部分使用不屬于我單位的個人所有權的車輛進行煤炭運輸,運輸業務以我公司名義承運,由我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運輸過程中的費用由我公司承擔,并將該車輛所涉及人員作為我公司員工,承擔工資;由于煤炭運輸的季節性,故我單位約定在無業務的情況下,掛靠車輛可以在外部從事其他業務,我公司不干涉掛靠車輛從事的其他業務且其他業務與我公司無任何關系?! 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附件三《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實行承包、承租、掛靠方式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二)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利潤為基礎?! ι鲜鑫募幎?,我單位認為我單位對掛靠車輛承運我單位的運輸業務有自開票資格?! 〉嵌悇諜C關認為,根據國稅發[2003]121號附件三《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自開票納稅人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實填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章。自開票納稅人對下列情況不得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一)未提供貨物運輸勞務;(二)非貨物運輸勞務;(三)由其他納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掛靠人)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因此,我單位所有掛靠車均不能自開貨運票據,均要代開票據?! ≌垎栕蚤_票納稅人對掛靠納稅人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附件1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四條已被廢止?! 稜I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第六條規定,自開票納稅人對下列情況不得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三)由其他納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掛靠人)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 根據上述規定,國稅發[2003]121號第三條“實行承包、承租、掛靠方式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已被國稅發[2009]29號廢止。由此可見,對既自有車輛又有掛靠車輛的運輸企業,對掛靠人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也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因此,自開票納稅人對掛靠納稅人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不得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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