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2015.7.20
為規范和加強建筑安裝業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偝邪髽I、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FONT>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20日
總局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稅務解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對跨省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解決實際存在的:由于各地的政策執行口徑存在一定差異,稅源歸屬難以準確界定,導致部分建筑安裝企業重復扣繳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一句話:52號公告規定跨省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不要再重復繳納個稅,在項目所在地繳納的個稅可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政策規定:
1.明確了納稅地點?!豆妗芬幎ǎㄖ惭b業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明確代扣代繳有關規定?!豆妗芬幎?,跨省異地施工單位代扣的施工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同時,《公告》明確規定,對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單位,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明確對稅務機關的有關要求。《公告》要求工程作業所在地和扣繳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加強信息傳遞和溝通協調,避免重復征稅,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實務解讀:
跨省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不要再重復繳納個稅,在項目所在地繳納的個稅可稅前扣除
1.政策規定范圍。建筑安裝業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具體包括: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2)勞務派遣公司跨省異地工程項目中聘用勞務人員;
(3)建筑安裝業跨省、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
2.個人所得稅納稅方式和地點
建筑安裝業異地(跨省和省內)施工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實務點:不要再重復繳納個稅,在項目所在地繳納的個稅可稅前扣除。
(1)建筑安裝企業應分清楚哪些相關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歸屬各個工程項目;
(2)對于歸屬各個工程項目的人員,在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個稅;
(3)扣繳個稅含范圍:僅僅含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不含如股利分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他稅目個人所得稅;
(4)特別注意的是:建筑安裝企業不要再按照代開發票金額核定征收個稅了,也就是說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能再按照代開發票金額核定征收個稅了;
(5)所在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前;
(6)建筑安裝企業實務中應該關注: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7)對于個別地區需要個稅完稅證明才能購房、購車,需要重點關注一下哦。
實施日期: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