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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稅熱點財稅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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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方面是否有新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員工因疾病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企業根據其家庭實際情況,支付給他一筆生活困難補助,這筆款項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生活補助費,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當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建立年金制度,職工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規定: (1)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2)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何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常州市區08年全市平均職工工資為37573元,金壇溧陽為34834元);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發放的專項市場開拓資金,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電子設備的概念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四十》中明確說明,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 稅務登記 企業總機構設在市區,準備在市區和金壇分別設立兩個分支機構,稅務登記如何辦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在市區范圍內增設分支機構的,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在金壇設立分支機構的,需向金壇分支機構所屬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綜合問題 市政府出臺的支持居民住房消費的政策。 答:(一)調整普通商品住房認定標準。取消價格限制,凡是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容積率在1.0以上的商品住房認定為普通商品住房。(原先,國家為了調控住房供應結構,提出了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認定標準,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二)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契稅征收由原先的2%降至1%;其中,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主要指經濟適用房),地方留成部分的契稅,政府全額補貼購房者。為簡化操作,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作免稅處理,不再辦理征收入庫和補貼手續。 (三)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返還購房人家庭夫妻雙方當年度工資薪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32%),當年度返還金額最高不超過其單套購房款的5%。個人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返還由各區負責。不論購房者個人所得稅在何地繳納,均由所購房屋所在區辦理個所稅的返還手續。 (四)個人轉讓購買未滿5年的住房,返還按現行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即80%。市區(不含武進)營業稅返還事項由市契稅所負責辦理。 (五)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下調為不低于購房款的20%。(在此次政策調整之前,為配合支持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我市住房公積金政策從9月1日開始即已進行了調整。在此次支持居民住房消費的政策調整中,僅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進行了調整。與上次相比,原來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住房首付款比例降為20%,此次繼續放開,90-144平方米區間的購房者也可以享受到20%的首付款政策。) 以上政策執行時間從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一手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二手住房的購房時間以簽訂契約的時間為準。 個人所得稅返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購房當年度個人薪金個人所得稅完稅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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