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日前,地稅機關在對工業進行風險應對時發現,某企業將閑置的廠房對外出租,合同約定付款金額為20000元,付款期限為合同簽訂時,但因其原因,承租方未按期付款,導致企業少申報相關稅金。
稅法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為此,稅務人員根據相關規定,確認了該單位需補繳營業稅1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