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博友:
前幾日看了王海濤寫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準確填報不征稅收入,被廣大博友轉載同時在視野等論壇上廣為流轉,但是針對此文我有不同的看法,作者王海濤犯了只重視稅法不重視會計準則的錯誤,以下是我的淺見,如有問題請各位網友指正。
以下紅字是作者文中的見解,黑色字體是本人的看法。
首先援引作者在文中最關鍵的一段話:
二、納稅調整。前面我們說過,對于不征稅收入能夠劃分清楚某一納稅期的支出情況,不但麻煩,而且相當困難。當然了,對于能夠劃分清楚的是件好事,直接調減扣除項目即可;但對于劃分不清的部分,這里我們不妨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二(3)》,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的計算口徑為例,采取簡便方法,以不征稅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計算出當年不征稅收入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來剔除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因此,該單位2011年納稅調整如下。(1)支出總額=5068-(800+68)=4200(萬元);(2)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68÷5068×4200≈56.35(萬元)。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該單位申報2011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虧損800萬元,如果不考慮不征稅收入的影響,也就是說,這種情況扣除項目會大于應稅總收入。此時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最多和收入相符,不會存在支出大于收入的情況,所以剔除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應為68萬元。
通過計算,我們不難發現,該單位2011年不征稅收入為68萬元,其形成的支出為56.35萬元,應分別填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14行和第38行。
本人看法:
1、作者上述文字的核心思想是對的,看到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處理的區別同時調整的方式也是對的,
2、作者在考慮具體如何調整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的時候的的算法思路是錯誤的。理由是:
首先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的資金和營業收入帶來的資金是混合在使用的,資金流、人民幣流出沒辦法肯定是用的不征稅收入帶來的還是營業收入帶來的。所以這個時候如何判斷企業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也許你會覺得很難但是從會計準則的角度是可以發現依據的。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資金在支出以后才確認營業外收入,反之則要計入遞延收益,等到實際支出時候再轉入營業外收入,那么例中企業收到的68W資金,當年已經確認了營業外收入,那么就視同企業認為這邊資金是為了彌補已經發生的支出,所以這筆不征稅收入對應應調減的不可以稅前列支的支出是68W,而不是作者算出來的數字。
3、作者的算法存在一個很大的漏洞,那么因為,當企業當年出現虧損的時候也就是說支出超過收入的時候那么勢必會造成企業當年的不可以稅前列支的支出超過不征稅收入本身,間接的等于企業少虧損了,也就是說企業吃虧了。例如:當年支出變成8400W,那么算出來的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是112.7W,但是不征稅收入總額才只有68W。這樣一看就很清晰的發現作者的處理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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