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镀髽I所得稅法》首次在我國法律上確立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這是《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大制度創新?!镀髽I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第二條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那么,不征稅收入和征稅收入對企業所得稅究竟有沒有影響? 一、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條件對所得稅的影響 例如,A企業2011年12月5日收到當地政府撥付180萬元財政撥款,要求用于購買科研設備。2011年12月31日A企業購入不需要安裝的科研設備,實際成本245.7萬元(含稅)。使用壽命為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不考慮殘值。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2011年12月5日收到財政撥款時: 借:銀行存款 180 貸:遞延收益 180 (2)2011年12月31日購買設備 借:固定資產 2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5.7 貸:銀行存款 245.7 (3)2012年1至12月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 21 貸:累計折舊 21 210÷10=21或者210÷10÷12×12=21 (4)2012年1至12月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8 貸:營業外收入 18 180÷10=18或者180÷10÷12×12=18 ?。?)2012年1至12月結轉研發費用 借:管理費用 21 貸:研發支出 21 上例中,A企業一次性取得財政撥款收入180萬元,如果該筆收入符合不征稅收入的確認條件,則當年會計確認營業外收入的18萬元,應做納稅調整減少處理;財政撥款形成的固定資產所對應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但超過財政撥款相對應的固定資產部分計提的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具體調整時,通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4行“不征稅收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通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3行“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進行調整,其中資產原值欄目下,第1列賬載金額210萬元,第2列計稅基礎30萬元,本期折舊、攤銷額欄目下,第5列會計為21萬元,第6列稅收為3萬元,從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第7列為18萬元(第7列=第5列-第6列=21-3=18)。本年度由于財政撥款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同時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8萬元,對企業所得稅沒有影響。未來9年,就財政撥款而言通過附表三累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62萬元,同時通過附表九累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62萬元,對企業所得稅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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