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股權債權交易是否適用特別納稅調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請示》(川國稅發〔2012〕5號)收悉。
關于你局對某企業進行股權關聯交易調查涉及的關聯股權或債權交易的法律適用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股權或債權的關聯交易屬于關聯業務往來的內容,應當適用特別納稅調整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