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因政策性搬遷取得1160萬搬遷款,搬遷完成后支出600多萬元,公司以等搬遷滿5年結算為由,未在搬遷完成年度就搬遷余額500多萬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被稅務局責成補稅130多萬元。稅官提醒:搬遷完成年度有標準,符合條件的企業要及時清算報稅哦。
案情概況: D公司是一家設備安裝企業,因為市政規劃搬遷,2011年12月收到動遷補償款1160萬元,記入“其他應付款”;該補償款中包含房地產補償800萬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70萬元,設備遷移費補償40萬元,其他費用補償(構筑物、附屬物、裝潢)250萬元。D公司搬遷實際發生的費用如下:企業資產處置支出450萬元,設備遷移費62萬元,搬遷費用111萬元(包括辦公樓的裝潢費用55萬元,綠化費用16萬元,房屋租賃費用40萬元),合計發生費用623萬元,記入“其他應付款”借方。截止2013年底,企業恢復生產、搬遷完畢。“其他應付款”賬面余額537萬元。公司財務部門未按規定將上述動遷補償款扣除搬遷費用及搬遷所發生的支出后記入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稅務檢查員據此責成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34萬余元。
案情分析: D公司財務人員解釋稱,出于對政策理解不透,公司高層一直認為該搬遷項目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既然是政策性搬遷,應該算作政府補貼,應該免稅。后經財務部門解釋后,高層認為公司剛恢復生產,暫不進行搬遷清算,等搬遷時間滿5年再進行清算,故財務部門未申報納稅。檢查員認為,通過前期調查取證,檢查組已經取得D公司2013年底編制的搬遷清算報告,各類搬遷費用清算表,各項證據證明公司的搬遷規劃已完成,且根據調查公司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70%以上,超過50%的規定標準,可視搬遷工作已經完畢。2013年應作為公司搬遷完畢年度,公司應將搬遷所得計入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法規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第八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
第九條規定,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第十條規定,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一)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二)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處理結果: 依據相關規定,責成D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34萬余元。
稅官建議: 企業動遷分自主搬遷與政策性搬遷,大多數的搬遷都是政策性搬遷。企業應該明確:一是政策性搬遷補貼并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二是在搬遷完成年度需進行搬遷清算并就搬遷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是搬遷年度的確認有硬性標準,不能自己認為未完成就確認為未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