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老政策,新申報表專門設置了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詳細列明了研發費用的構成。如上所述,企業只需將不屬于加計扣除范圍的研發費用填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中,那么在稅務機關的審核中就會通過。如企業將差旅費填入“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本企業在職人員費用”中,在報表審核中就會被認為無問題。因此必須采取抽查的方法才能發現問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大的風險就是超范圍加計扣除,如將實驗室折舊、研發人員差旅費、交通費、專業期刊訂閱費等加計扣除。老生常談的就不再重復了,筆者認為,今年關注的重點應結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政策。 2014年第64號公告規定,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既可以加速折舊,也可以加計扣除,兩種稅收優惠可以疊加享受。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企業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加速折舊才能加計扣除,如果企業只是在稅收上加速折舊而會計上沒有加速折舊,則不能加計扣除;二是六大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雖然可以加速折舊,但由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不符合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和財稅[2013]70號文件規定的加計扣除條件,因此不能加計扣除。企業切不可被疊加享受稅收優惠沖昏頭腦。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