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6〕181號 2016.4.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有關工作的順利銜接,方便納稅人辦稅,稅務總局近期下發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結合各地反饋的意見和建議,現對其中涉及征管制度、風險管理以及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要求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明確委托代征相關職責問題
由于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涉及大量自然人納稅人的申報繳稅工作,稅務總局專門發文決定該項業務由國稅機關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對于涉及信息系統改造以及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之外的事項,地稅機關均應延續之前的工作方式,全面負責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負責辦理征繳、退庫業務,使用地稅機關稅收票證,負責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匯總上報等工作,并負責對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二、關于確定不動產交易計稅依據問題
當前在不動產交易稅收征管中,地稅機關依據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做出的市場評估價格,建立二手房評估系統,判斷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是否明顯偏低,杜絕“陰陽”合同,堵塞征管漏洞。營改增后,稅務機關在核定計稅價格工作中,應繼續沿用原二手房評估系統。當納稅人申報的不動產交易成交價格明顯偏低時,應首先利用二手房評估系統核定計稅價格,在雙方有爭議無法協調時,再參照第三方中介做出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確定。
三、關于非正常戶交接有關問題
營改增后,針對原營業稅納稅人的清欠稅款和非正常戶處理問題,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合作,及時做好營改增納稅人相關資料的交接工作。地稅機關需將非正常戶的歷史數據信息完整移交國稅機關。國稅機關對于地稅機關移交的非正常戶,暫不做稅種認定工作。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非正常戶在恢復經營時,由國稅機關負責解除其非正常狀態。有欠稅或有未繳銷發票的非正常戶,由地稅機關負責解除其非正常狀態,處理完畢后再打包移交國稅機關。
四、關于營改增各級稅務機關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職責劃分問題
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總體分工原則是:稅務總局負責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優化;省稅務機關負責信息系統的運用和操作,并保障系統運行效率。具體分工如下:
(一)稅務總局職責
一是對于金稅三期工程應用軟件問題,稅務總局負責及時解決,并負責統一安排金稅三期工程上線地區的委托代征、代開發票系統信息共享有關工作。
二是進行業務督導。2016年4月28日起,稅務總局負責派遣業務、技術人員赴部分地區現場督導,督促各地落實有關要求,了解信息系統運行情況,對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記錄在案,并及時將解決方案發布全國共享。
(二)省稅務機關職責
一是做好信息系統運行工作。省稅務機關負責針對營改增相關信息系統,建立跨系統、全業務范圍的軟件測試、模擬運行以及正式運行的閉環管理機制。負責將網絡基礎設施、系統環境、數據匹配、崗責權限、應用系統性能、安全機制、用戶終端環境、后臺監測等環節納入閉環管理,確保信息系統功能正常、性能穩定、安全可靠。要建立責任制,每個環節安排專人負責,確保責任到人、責任到崗。各地稅務機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和相關處(科)室按分工負責。信息系統運行出現問題,要快速定位、快速解決、快速應急。工作不力或者敷衍塞責者要明確追責。
二是建立值班制度。自2016年4月28日起,省稅務機關要派遣業務、技術人員,同時組織軟件開發單位人員,按照閉環管理制度,進行分崗位的專人值班。尤其對征管、開票、網上辦稅(包括自助終端)、稅庫銀等關鍵系統,要安排業務技術骨干值班,同時安排領導帶班。值班制度應覆蓋前臺業務大廳和后臺運行監控等范圍。
三是做好系統測試工作。各省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集成環境下的測試和模擬測試工作,應將各類隱患提前排除。針對實際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應提前準備,制定相關預案和應急方案,以便出現問題后能夠及時解決。
四是建立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協同工作機制。自2016年4月28日起,國稅機關應派遣業務、技術骨干到地稅機關進行指導和幫助,及時發現、解決辦理委托代征、代開發票業務過程中出現的業務問題、技術問題或者管理問題,共同確保納稅人繳稅、代開發票業務順利開展。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