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招商引資區域性優惠政策的推廣,以及國家對科技、環保等諸多領域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企業享受到政府補助財政性資金。
然而,實務中很多財務不清楚這些財政性資金在納稅申報上應該如何處理,將財政性資金直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那么事實上,是這樣的嗎?今天通過幾個問答讓小編帶你捋清楚。
01、問:我公司取得一筆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究開發,是否應計入收入額?
答: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02、問: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03、問:若企業取得符合規定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該如何處理?
答: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04、問: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答: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未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案例】
舉個例子:某企業當年取得政府補貼100萬元,符合作為不征稅收入條件,準備將這100萬用于研發費用支出,請問該筆支出能否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有兩種情況:
1.若企業將政府補助的100萬元作為應稅收入,再將此筆收入用于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支出,該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并允許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2.若企業將政府補助的100萬元作為不征稅收入,再將此筆收入用于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則該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且不允許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向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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