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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轉售自來水的稅會處理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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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征收率為3%,因此建筑業企業支付給自來水公司的水費,通常會取得自來水公司所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收取的分包方等實際使用單位耗用的水費,可向其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13%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可見,水費的銷項稅率大于其進項征收率,非自來水公司的納稅人轉售自來水,將面臨稅負增加的問題,這種情形在物業管理服務中尤為突出。為穩定營改增后物業公司稅負水平,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8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允許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但對于建筑業企業在施工現場轉售自來水所收取的水費,能否適用上述差額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存在一定的爭議。筆者認為,在相關政策明確之前,建筑業企業此類業務不屬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不適用差額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比照前文所述電費的方法進行稅會處理。 例 環球建設有限公司某項目部2016年10月25日向自來水公司交納水費10300元,取得自來水公司開具的抬頭為環球建設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金額10000元,稅額300元。根據水費使用情況分攤表,專業分包單位甲公司和勞務分包單位乙公司應分別承擔2260元和1130元。環球建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收到分包單位交納的稅費款項,并向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自來水公司交納水費并取得專用發票,在10月稅款所屬期認證并申報抵扣,將金額10000元,稅額300元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相應欄次。 2、交費時會計處理如下:借:其他應收款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00 貸:銀行存款 10300 3、收取分包單位交納水費并向對方開具專用發票時,在11月稅款所屬期,將金額3000元(2260÷1.13 1130÷1.13),稅額390元(260 130)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相應欄次。 4、收費時會計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 3390 貸:其他應收款 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90 5、若該項目部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無需再做稅務處理,直接將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7000元(10000-3000)轉入成本科目即可,假定所耗水費用于施工現場辦公用。借: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7000 貸:預付賬款 7000 6、若該項目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須將自耗水費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在10月稅款所屬期轉出,應轉出金額為(10300-2260-1130)÷1.03×3%=201.26元。 借:其他應收款 201.2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01.26 借: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7201.26 貸:其他應收款 7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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