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有關建筑工程分包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切實加強和規范建筑工程分包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稅種管理的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其他作業等工程分包以及建筑工程勞務作業分包。
二、建筑工程分包差額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主體為從事建筑勞務的單位,包括建筑工程總承包人、再分包人、投融資項目管理人和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人。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分包款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個人納稅人的分包工程價款以及支付的運輸、保險、設計、監理等費用。
四、納稅人與分包人簽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及工程分包的合同或協議。
(二)建筑工程分包項目清單。
(三)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建筑施工資質證明。
五、納稅人差額繳納營業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由主管地稅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按不同工程項目審核確認扣除額:
(一)《建筑工程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確認表》(見附件)。
(二)分包人開具的結算發票。
六、納稅人按項目清算繳納建筑業營業稅時,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確認其分包工程款尚未抵扣的,準予從清算應繳未繳營業稅的營業額中扣除。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建筑工程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確認表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編碼 項目編碼 法定代表人及聯系電話 辦稅人員及聯系電話 經營地址 開業時間 生產經營范圍
總承包工程項目 名稱
分包工程項目 名稱
分包單位名稱 分包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申請扣除內容 合法有效扣除憑據種類及號碼 申請扣除項目金額及所屬期限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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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章)
年 月 日
稅源管理人員意見
審核人(簽名):
年 月 日
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