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風險提示第7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考慮 審計風險提示由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起草,不能替代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要求,僅供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參考。由于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風險提示亦并非對所有可能出現問題的全面描述,其結論亦可能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改變,注冊會計師在使用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審計風險提示第7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考慮
風險提示1: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變化,考慮該變化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2013年12月《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發生了較大的改變,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取消了原《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一些強制性要求,如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等。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義務主要由股東在相關合同及公司章程中進行約定,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仍有一部分公司并不適用上述變化,如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類企業(詳見附錄1)。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變化及其適用范圍(涉及的主要法規詳見附錄2),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時,考慮這些變化對審計計劃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影響。如對于執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被審計單位,強化對實收資本存在認定的細節測試;再如,在股東未按約定出資的情況下,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的相關規定,注意識別涉及被審計單位的可能導致重大錯報風險的訴訟和索賠事項并考慮適當的應對措施等。
風險提示2:關注股東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并考慮其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對于執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公司章程關于出資的約定,執行與繳納出資相關的實質性程序,對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的真實性以及相關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對于被審計單位公司章程未約定出資期限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了解未約定出資期限對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的影響,股東未出資是否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因缺乏必要的營運資金而陷入僵局,從而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
同樣地,如果存在股東延長出資期限或其他未按約定出資的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上述情況與管理層、治理層和相關股東進行溝通,了解原因,評價其合理性以及對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和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如果識別出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的要求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根據1324號準則第十五條,這些程序應當包括:
(一)如果管理層尚未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提請其進行評估;
(二)評價管理層與持續經營評估相關的未來應對計劃,這些計劃的結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狀況,以及管理層的計劃對于具體情況是否可行;
(三)如果被審計單位已編制現金流量預測,且對預測的分析是評價管理層未來應對計劃時所考慮的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的重要因素,評價用于編制預測的基礎數據的可靠性,并確定預測所基于的假設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
(四)考慮自管理層作出評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獲得的事實或信息;
(五)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有關未來應對計劃及其可行性的書面聲明。
風險提示3:關注企業年度報告公示,識別可能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另一項主要內容,是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年度報告公示是培養和強化企業自律意識的一種制度,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是衡量企業信用的試金石,公司信用在未來的市場中將發揮主導作用。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企業年度報告屬于其他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1521號準則的要求,閱讀年度報告的內容,以識別其是否與已審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如果識別出重大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此外,對于注意到的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也應當根據1521號準則的要求,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并采取適當的進一步措施。
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5-6-24附件下載:doc文件: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