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于5月19日發布2020年第10號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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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二、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上述延緩繳納稅款政策,如何實操?本期稅喵將結合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在6月11日總局“稅務講堂”上的講解,為您提煉以下與實操相關的重點內容:
一、小型微利企業應如何實際操作
1.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查實征收與核定征收,下同)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明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并繳納。說白了,也就是二、三季度應預繳的稅款可以延緩繳納至2021年1月15日前。
2.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將增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所得稅額”行次,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在上述行次填寫延緩繳納的稅款金額即可。
3.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如果有企業自愿放棄享受延緩繳納政策,預繳申報時在申報表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所得稅額”行次填寫“0”,并簡要填寫原因說明后,即可正常辦理繳稅。
二、個體工商戶應如何實際操作
1.個體工商戶((包括查實征收與核定征收,下同)享受延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在按規定辦理完當期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申報系統將默認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如果部分個體工商戶由于購房、購車等特殊需要自愿放棄享受緩繳政策的,可以簡要說明原因后正常繳納。
2.5月1日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公告規定可以緩繳的稅款,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3.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稅喵特別提醒:
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講解時強調:延緩繳納政策僅限于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等。也就是說,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如果同時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等所得時,不能適用延緩繳納稅款政策。
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上述經營所得中僅有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適用延期繳納稅款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