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出具《環保守法說明》,區縣環保部門以書面資料審核為主,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其他納稅人申請出具《環保守法說明》,區縣環保部門需到企業現場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評及“三同時”驗收情況、受到的行政處罰及投訴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及達標情況等方面(包括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
納稅人應向生產經營地址所在區縣環保部門提交《關于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說明的申請書》(見附件2)、《企業環保基本情況表》(見附件3)和相關附報資料(《申請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說明需提交的材料》見附件4),申請出具《環保守法說明》。
生產經營地址所在區縣環保部門根據環保核查結論,以及市環保局的處罰記錄(見市環保局政府網站“環境監察”欄目中“行政處罰”),出具《環保守法說明》。
如屬首次申請《環保守法說明》進行環保核查的,核查時段的起始時間為2013年4月1日,如超過36個月,應核查36個月。如屬再次申請《環保守法說明》進行環保核查的,核查時段應接續上次出具《環保守法說明》的時間,如間隔時間超過36個月,應核查36個月。
《環保守法說明》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環保守法說明》抄送市環保局。對于違反環保法律法規、不符合《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等環保政策、不能全面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要求、核查期內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行為或其他違法處罰記錄的企業,不得出具《環保守法說明》。
六、各區縣國稅局應與轄區環保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定期獲取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現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行為的,按照《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七、各區縣國稅局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將本通知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及時通知納稅人。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
1.北京市××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公司環保守法情況的說明
2.關于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說明的申請書
3.企業環保基本情況表
4.申請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說明需提交的材料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
附件1 北京市××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公司環保守法情況的說明
××區(縣)國稅局:
根據××公司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的申請,我局按照《××》(文號)等有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了環保核查。有關情況如下:
×××公司生產經營地址位于北京市×區×路×號(如注冊地址與生產經營地址不一致,則分別說明注冊地址位于北京市×區×路×號,生產經營地址位于北京市×區×路×號)。主要從事×××生產。
經查,該公司(如注冊地址與生產經營地址不一致,則說明在我區生產經營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生產經營地未因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受到過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污染物(包括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排放達到×××標準(分別列出標準編號)規定要求。
特此說明。
區縣環保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關于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說明的申請書
區(縣)環境保護局:
我單位生產經營地址位于北京市×區×路×號,嚴格遵守國家和北京市的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未受到市和區縣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如受到處罰,說明受處罰廠址、日期、事由、處罰金額、是否已整改完畢),未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如發生污染事件,說明事件日期、經過、環境污染及群眾受害情況、處理結果)。為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需貴局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說明。現將有關材料上報貴局,請予以辦理。
我單位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可靠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全稱、蓋章)
申請日期
附件3
企業環保基本情況表
企業名稱
(全稱、蓋章)
組織機構代碼
工商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電 話
地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行業
傳 真
環保審批部門
審批時間
審批文號
環保驗收部門
驗收時間
驗收文號
主要生產工藝、產品名稱、年產量:
經營范圍:
主要原材料名稱及年用量:
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生產污水、噪聲、廢氣、固體廢物等
污水排放量(噸/年)
排放去向
主要噪聲設備、數量
主要廢氣污染物名稱
排放量(m3/h)
固廢產生量
(噸/年)
處理去向
輻射種型
類別及數量
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附件4申請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說明需提交的材料
1.關于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說明的申請書、企業環保基本情況表(見附件2、附件3);
2.企業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3.申請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執行情況自查材料(含企業所有建設項目列表及其環評審批和驗收手續、受到的行政處罰、投訴情況等);
4.建設項目環評批復、“三同時”驗收文件(復印件);
5.具有法定資格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核查期內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復印件;
6.如有產生危險廢物的,應當出具危險廢物處置合同、核查期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
7.核查期內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本單位公章,要求齊全、規范、真實、有效。
依法不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的企業,第(3)、(4)、(5)、(6)、(7)項資料可不提供,并做出相關說明,并由區縣環保部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