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3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家稅務局,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好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現將政策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以下簡稱稅務總局12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并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新國稅公告2012年第2號)第二條有關規定備案的,可按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對2001年-2010年期間已享受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企業,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第二條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后,可按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未享受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企業,若稅務機關與企業就是否屬于稅務總局12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目錄范圍存在爭議,企業按該公告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后,可按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對目錄范圍不存在爭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以提供確認證明文件為由,給納稅人增加負擔。
三、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之前已按規定備案并暫按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12號公告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重新確認后,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若不符合新目錄規定范圍,或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不足70%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四、新疆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從事全區84家縣市聯社間的資金調劑、搭建網絡服務平臺等業務,按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函意見,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9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第一大類第三十條第2款“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范疇,按規定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