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注稅公[2014]1號 2014-9-2為加強稅務師事務所跨地區開展涉稅鑒證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提高執業質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37號)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省外稅務師事務所來我省開展涉稅鑒證業務,應先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如實填報《跨地區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備案登記表》(詳見附件)并提供相關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并在“黑龍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網站公告后方可在我省開展當年經備案的涉稅鑒證項目。
(一)初次備案相關材料如下:
1、跨地區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備案登記表(附后)一式三份;
2、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年檢合格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4、工商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6、從事該涉稅事項的執業注冊稅務師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7、事務所公章印模和執業注冊稅務師簽名及印章模式樣;
8、備案項目業務約定書(一式三份)。
(二)后續業務備案應提供如下資料:
1、跨地區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備案登記表(附后)一式三份;
2、稅務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年檢合格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3、從事該涉稅事項的執業注冊稅務師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備案項目業務約定書(一式三份)
二、省外稅務師事務應向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跨地區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備案登記表》及《備案項目業務約定書》各一份,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查驗是否與公告內容相一致后留存。
三、經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地稅局網站公告的本省稅務師事務所,在本省范圍內跨市縣開展涉稅鑒證業務不受地域限制。
四、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如發現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存在嚴重執業質量問題、造成納稅人少繳或漏繳稅款的,應及時報告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