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無棣縣一讀者來電咨詢。B股份公司由A公司、另外一家公司、一自然人三個股東先后出資設立,三個股東持股比例相同,A公司對該項投資采取權益法核算。B公司股東會議根據經營需要,決議以盈余公積78.9萬元、資本公積20萬元轉增資本。A公司對B公司以盈余公積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稅務處理是否一致?B公司對個人股東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如需扣繳,如何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可見,B公司以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A公司在稅務處理上應在B公司作出股東作出該決議時,確認投資收益789000÷3=263000(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出解釋,其含義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B公司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A公司在稅務處理上確認的投資收益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A公司在B公司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資本時,根據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可見,B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A公司在稅務處理上不確認投資收益。綜上,B公司以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A公司在稅務處理上均不需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以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時,確認的投資收益應記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9行“投資收益”,增加“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確認的投資收益應記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17行“免稅收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以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會對根據利潤總額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等產生影響,而以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則無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指出,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對自然人股東,B公司以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時,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而B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則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此,B公司應代扣個人股東個人所得稅=789000÷3×20%=52600(元)。
稅務人員還提醒小李,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精神,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B公司的個人股東僅紅利收入就達26.3萬元,屬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即使B公司已對其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其仍需按規定主動辦理納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