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12年營業外收入中反映將用于軟件產品的研發并單獨進行核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2633973.93元,全部作為免稅收入,將該項支出全部列入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調減了應納稅所得額2633973.93元。 稅務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因此,企業收到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應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相應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對于企業發生的納入不征稅收入部分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應進行納稅調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