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在國稅函[2009]603號《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中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批復文件指出,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批復還特別指出,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近期,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也越來越頻繁,國稅總局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文明確相關稅收的計算方式。 早期法規: 財稅[2004]134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