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西安國稅直屬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稅收風險的提示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股息、紅利非居民稅收專題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決定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開展股息、紅利非居民企業稅收專題檢查工作。根據“便民辦稅,春滿三秦”行動的總體要求,為幫助納稅人及代扣代繳義務人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提高其自我遵從稅法意識,特制定《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稅收風險提示書》。請各相關單位根據風險提示內容認真核對自查,以降低稅收風險。
一、檢查年度
自查的時間范圍為2012年度和2013年度,涉及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應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時間安排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扣繳義務人自查自糾。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稅務機關采集數據,進行風險分析,核實風險任務,并對稅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三、代扣代繳基本政策規定
(一)扣繳義務人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摘自《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國稅發〔2009〕3號)
(二)扣繳時限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4號)
(三)繳納時限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條)
四、風險點提示
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關注:
(一)是否存在董事會已作股息分配決議,尚未對外實際支付或支付給境外股東指定的境內關聯企業或利益相關方,應扣未扣稅款;
(二)是否存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資,應扣未扣稅款;
(三)是否存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資,應扣未扣稅款;
(四)是否存在采用隱性的或變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東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
(五)是否存在非居民企業未按《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辦理審批手續而直接適用協定優惠稅率,或未得到有權審批機關的批準之前,直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優惠稅率;
(六)是否存在非居民企業選擇協定股息稅率優惠地區,通過代理公司、設立導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協定的優惠條款進行稅收規避;
(七)其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相關的非居民企業稅收風險。
五、稅務管理措施
(一)在本次專題檢查中,對扣繳義務人經自查發現存在應扣未扣稅款,并主動申報的,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征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二)對2014年8月31日后,稅務機關通過風險分析,發現居民企業應扣未扣稅款的,除對相關稅款進行追征外,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進行處罰。
(三)對存在采用隱性的或變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東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等,對疑點明顯,證據確鑿的避稅嫌疑企業,將立案調查。對發現存在濫用稅收協定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一般反避稅調查。
(四)對聯合年報數據與年度納稅申報數據,或企業年度審計報告數據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將進一步核實,如發現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或聯合年報中存在虛假申報等行為,稅務機關將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報管理要求,向商務部門提交不誠信企業名單,由商務部門按照誠信體系建設規定對社會進行公布。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