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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5〕512號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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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國稅函〔2005〕512號 2005-05-05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5〕46號)收悉,批復如下: 企業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憑證申報辦理退稅是出口退稅管理的一個基本原則,企業以普通發票取代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不符合此原則,也將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因此,總局不同意對協鑫(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江蘇境內的控股公司采購的國產設備,憑普通發票及已納稅證明等憑證辦理退稅,而應嚴格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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