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會計處理的規定已從《企業會計制度》改革到《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制也從生產型到消費型進而發展到“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直接免征增值稅從國家政策層面一直沒有出臺具體規定,本文擬依據現行政策和有關規定,以實際業務為例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某供熱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免稅的居民個人供熱業務,同時從事部分企業和商戶等應稅的非居民供熱業務。2013年12月增值稅進項稅額360萬元(不能區分用于居民還是非居民供熱),收取居民供熱費1243萬元,收取非居民供熱費791萬元。
該公司12月原主要涉稅業務處理為(以減免稅的處理為主,其他無關分錄省略):
1.核算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60萬元 貸:銀行存款360萬元
2.提取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20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800萬元(其中居民供熱1100萬元,非居民供熱7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4萬元
(其中:居民供熱計提銷項稅額143萬元)
3.轉出居民供熱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360×(1100÷1800)=22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22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20萬元
4.結轉居民供熱的減免稅金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143萬元 貸:補貼收入143萬元。
根據現行政策和有關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直接免征稅款業務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1.是否應作“補貼收入”處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會字〔1995〕6號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廢止,也就是對直接免征稅款不必作“補貼收入”處理。
2.是否應作“政府補助”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中明確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有關國家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方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因此,可以確定直接免征增值稅的優惠不能按照“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3.是否應作“收入”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收入的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企業享受增值稅直接免征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應該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義,因此應該將其納入收入的范疇,并且是“主營業務收入”。
所以,一般納稅人直接免征增值稅的,就直接以售價全部作為主營業務收入。直接免征增值稅和其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稅收返還的優惠,會計處理是不一樣的。
綜上所述,該公司12月居民供熱部分正常的業務處理應為:
借:銀行存款124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居民供熱 1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3萬元
同時,再將銷項稅額中的金額作為應免征的稅額進行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14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4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