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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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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6年7月1日至今,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啟用已近一年。新表無論從表格設計上還是從填報內容上都與原來的申報表有很大的不同。從今年1月~4月匯算清繳中企業填報所得稅申報表的實際情況來看,一些納稅人對新申報表了解還不夠,填報錯漏較多。還有少數納稅人對新申報表不夠重視,認為它只是一個過渡性的東西(2008年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后,納稅申報表還將作相應調整)。但實際上,今年后兩個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和將于明年開展的2007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仍將使用這套納稅申報表。因此,全面細致地了解這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新表),仍然很有必要。 新表體現了“分類申報、簡化預繳、強化匯算”的原則。在報表宏觀結構上,新表充分體現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原則,按征收方式的不同,分別設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及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其中,核定征收企業日常申報與年度申報均使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而《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則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在填報內容上,新表既體現了稅法的原則和要求,實現了稅法與財務會計核算的恰當分離,又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出發,盡可能地將稅法與會計制度協調,簡化了日常申報。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作為新表的主體報表,結構和內容均有較大變化。 一、簡化了主表修訂后的申報表主表結構不變,即仍然分為收入總額、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4部分,但將一些明細項目以附表形式填列,簡化了主表填報項目,由原來的81行減少為35行,結構更加緊湊。 二、增加了附表新表由原來的1張主表和9張附表,改為1張主表和14張附表,增加了《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免稅所得及減免抵稅明細表》、《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明細表》等。 三、收入與成本明細表變化較大 (1)改變了原收入與成本明細表按行業設置,取消了行業設置的所有科目,將收入與成本明細表按適用會計制度不同設置了3套不同報表(一般性企業、金融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2)收入與成本明細表的內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適用于《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報表為例,新收入明細表中的收入由銷售(營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兩部分組成,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建造合同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營業外收入、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 新成本明細表中的成本包括銷售(營業)成本、其他扣除項目、期間費用3部分組成。其中,前兩部分與收入明細表中的項目一一對應,期間費用包括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各明細項目的內容發生了相應調整。 在收入總額項目中,新申報表調整了銷售收入與其他收入構成內容,增加了其他收入的明細項目,彌補了舊申報表銷售收入與其他收入概念不清、容易填寫混淆的缺陷;新申報表把視同銷售及稅法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單獨列示,有利于填表人注意視同銷售等會計與稅法差異調整額;在扣除項目中取消了期間費用,將費用明細項目分別填列改成可按會計報表直接填列,同時增加其他扣除項目等內容,解決了舊申報表營業外支出有些明細項目如罰款無處填寫的問題,盡可能全面地體現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 (4)新表比較清晰地體現出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在為企業管理層決策提供更準確的依據的同時,也更便于稅務機關開展工作。如視同銷售收入中的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收入,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中的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各種減值準備或準備金的提取差異;房地產行業預計利潤的稅收申報處理等。 (5)一些稅收政策在新表中得以明確。 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完善,但一些涉稅項目在舊的申報表中卻難以明確列示的,在這次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這一矛盾也得以解決。如新申報表對會計準則上允許計提,而稅法上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各項減值準備在附表《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中明確規定;將納稅年度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納稅調減)作為納稅調減項目列示;工會經費的計提基數由工資總額調整為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額,減少了計提基數;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統一調整為“銷售(營業)收入”,取代了“銷售(營業)收入凈額”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由納稅調整前所得調整為納稅調整后所得,相應擴大了計算捐贈扣除的基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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