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環節涉稅分析
(一) 個人投資者涉稅分析
1. 營業稅涉稅分析:
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在王某將土地投資于XX企業后,如果在符合與XX企業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前提下,所涉及到的土地產權變動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收負擔為0元。
2. 個人所得稅涉稅分析:
由于王某所持有的土地原賬面價值為3000萬元,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為5000萬元,故資產存在隱含的增值,所得稅處理上將投資應分解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應該就土地增值部分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近日最新出臺的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從41號文的規定可以得出:在個人所得稅上,王某以土地投資所涉及的土地增值部分所計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分5個公歷年度繳納,間接得到貨幣上的時間價值節稅效果。
3. 土地增值稅涉稅分析:
以土地進行投資,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要根據投資主體以及被投資對象是否為房地產企業來加以判定。非房地產企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則需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依據近日最新出臺的稅收規定:
財稅[20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依據5號文的規定,王某所持土地投入的XX公司的土地的行為滿足投資條件,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稅負為0元。
4. 印花稅涉稅分析:
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如果涉及到房產、不動產等產權的轉移變更時,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王某因產權轉移應繳納的印花稅為:5000萬元×0.05%=2.5萬元。
(二) 接受投資企業涉稅分析
1. 印花稅涉稅分析:
XX企業因產權轉移應繳納的印花稅為:5000萬元×0.05%=2.5萬元。
2. 契稅涉稅分析:
XX企業因接受土地投資應繳納的契稅為:5000萬元×3%=150萬元。
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二、被投資企業清算注銷環節涉稅分析
(一)個人投資者涉稅分析
1.個人所得稅涉稅分析:
根據財稅[2009]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因為,王某在XX企業清算注銷后從該企業分回的資產在扣除原投資成本后,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再扣除投資成本的剩余部分所得按照財產“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二)接受投資企業涉稅分析
1.企業所得稅涉稅分析:
根據財稅[2009]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注銷清算階段,被投資企業主要涉及到對清算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同時,根據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如果分配的股東是法人的情況下,確認的股息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扣除投資成本和股息所得后,剩余部分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