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或12萬元以上的。
(二)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問:個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將同一月份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如果兩處已經分別扣繳稅款,要從總額中減除相同月份兩處已經繳納的稅款,就其差額申報補繳。
問:哪些所得屬于個人來源于境外所得?
答:(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原因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上述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外,均視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問:一個人取得多項所得,應如何計算納稅?
答:當納稅人兼有兩項或兩項以上應納稅所得時,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同項所得要合并計算納稅。
問:自行納稅申報的地點?
答:(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1.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問:自行納稅申報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既可進行紙質申報,也可選擇網絡申報。需要補、退稅款的納稅人暫不適用網絡申報,需到地稅申報大廳辦理相關涉稅事宜。辦理網絡申報地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個稅自行申報端口。具體申報辦法可咨詢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登錄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系統使用指南》。
問:自行納稅申報的期限?
答:(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季)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三)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四)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五)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問: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問: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