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政策解讀
新出臺政策目錄:
1.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財稅〔2017〕34號
2.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38號
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4.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
5.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
6.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財稅〔2017〕84號
7.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財稅〔2017〕34號
8.特殊行業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財稅〔2017〕41號
9.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財稅〔2017〕43號
10.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8號
11.冬奧會殘奧會贊助、捐贈全額扣除公告:財稅〔2017〕60號
政策詳解: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講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財稅(2017)34號
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費用化的研發費用在2017—2019之間直接按175%倍稅前扣除,但是無形資產存在一個問題,就是通常無形資產攤銷不短于10年,會形成一個問題就是2020年開始攤銷額可能恢復成“150%”——不再享受該政策。
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十一條規定,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
——不是多部門聯合認定,只需要科技部門審核并賦予入庫登記編號。
——下列行業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1、煙草制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判斷行業不是僅憑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而是實際經營項目,比如十年前登記為批發零售,現在成了技術開發為主,那么一樣能夠適用研發加計?!朔N情況,建議企業及時調整稅務登記的行業信息,避免因為行業嫌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38號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以往政策都是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相對較高,現在還可以投資于現在還沒有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屬于初創期的企業,但是必須是科技型的不能是非科技型的。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條件:1.注冊于境內;2.人數、學歷有要求;3.設立時間不超過60個月;4.未上市;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個年度科技投入不低于成本費用總支出的20%。
三、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管理講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高新證書一般有效期三年,發證書的那一年開始享受高新優惠,最后一年證書還在有效期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重新認定之前可以按15%預繳。
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以往稅務機關不對資格提出挑戰,現在按照新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稅務機關可以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對企業高新技術資格提出挑戰。
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比如,2016年取得高新資格(往前推三年進行的認定,也就是申請認定是用了2013-2015年的指標),優惠期是2016、2017、2018年,如果2017年匯算結束后,稅務機關進行管理時發現不符合高新條件,提請認證機構進行復核,復核以后確實不符合規定的,那么這時候認定機構(包括稅務機關)要取消2017-2018年的資格,政策規定“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2017和2018年也就全部取消資格,2018年自動取消就不能適用高新優惠。兩年以后還可以有機會。
——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四、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
(一)人員人工費用
1、外聘、勞務派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2017.11.21】:1).公告明確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的形式,將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
——可以是臨時聘用的外部研究人員。
2).且由勞務派遣公司實際支付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實際支付的工資可以扣除,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管理費不可以扣除。
2.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已明確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為調動和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公告明確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即符合條件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屬于可加計扣除范圍。需要強調的是享受加計扣除的股權激勵支出需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的條件。
(二)直接投入費用口徑
1、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強調做必要的記錄,否則不得加計扣除
2.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應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在研發時點不知道是否成功,因此可以在銷售時點以對應材料費用沖減當年研發費用。
(三)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97號公告明確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為會計、稅收折舊孰小。該計算方法較為復雜,不易準確掌握。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97號公告解讀中曾舉例說明計算方法: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結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徑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會計上直線法,稅務處理上做了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的折舊費認可了所得稅前扣除金額,也就是上述加速折舊后的200萬元作為加計扣除基數。
明確加速攤銷的歸集方法?!?spanstyle="color:#ff00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明確企業外購的軟件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可以適當縮短攤銷年限。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本公告明確了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的折舊歸集方法,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歸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歸集方法保持一致。
(四)其他
1.政府補助
1.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2.殘次品、下腳料等特殊收入沖減時點
明確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沖減研發費用的時點。97號公告明確了特殊收入沖減的條款,但未明確在確認特殊收入與研發費用發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處理問題。本著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公告明確在確認收入當年沖減,便于納稅人準確執行政策。
——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在確認收入當年沖減。
3.無形資產資本化時點的判斷
明確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點。稅收上對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點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開始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資本化時點的判斷因為沒有量化標準,可能成為現在企業多用的一個籌劃點。
——強調稅會趨同。
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出于以下兩點考慮,公告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積累經驗,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
5.委托研發加計扣除口徑
明確委托研發加計扣除口徑?!敲鞔_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涵蓋的費用范圍。由于對政策口徑的理解不一,導致對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涵蓋的費用范圍的理解也不一致,諸如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受托方發生的屬于可加計扣除范圍的費用等口徑。在充分考慮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和受托方的執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將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明確為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比如,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主要查看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強調委托關聯企業研發政策適用的公平性,委托方提供明細都作為受托方加計扣除80%計算基數,這個明細通常包括三大類:一是六項費用;二是不屬于六項費用的其他;三是利潤,對應上述案例也就是100萬元,而不是85(符合加計口徑的費用),或者90(扣除利潤后實際發生費用)。
6.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
三、明確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在執行時間上,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本著保護納稅人權益、降低稅務風險的考慮,明確對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的,均不再調整。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明確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寬了部分政策口徑,本著有利追溯的原則,對企業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從適用對象上講,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也應適用本公告。
五、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三)企業以聯合體方式中標境外工程,該聯合體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由主導方企業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進行分配,開具《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并將《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復印件提供給聯合體各方企業,聯合體各方企業據此申報抵免。
主導方企業的確定:——聯合體主導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則或事先約定進行確定。
六、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財稅〔2017〕84號
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據說財稅〔2017〕84號是應對特朗普減稅的右勾拳,左勾拳是《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可以采用“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匯總計算抵免限額。
財稅〔2009〕125號第八條規定:據以計算“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如果境外5家分支機構,其中3家參與了上述高新認定,那么僅就該三家享受15%優惠稅率。
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五層不是五個國家或者地區,同一國可能設立五層。
七、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財稅〔2017〕34號
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屬于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強調改制前后股東沒有變化,財產權屬沒有變化,都是100%國家所有,滿足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適用本《公告》。改制為國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則不適用本《公告》。財稅【2009】59號公告規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原來計稅基礎延續了,不用清算。
八、特殊行業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財稅〔2017〕41號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延續性政策。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提示,我們跟國際部門溝通過,可能受“成本分攤協議”相關條款的約束,如果企業受該約束,那么需要履行相應手續,按照受益原則,受益多少才能分攤多少,屬于特別納稅調整范疇。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沒有禁止酒類行業。
(四)執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九、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財稅〔2017〕43號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8號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按照金融企業對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通常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財稅【2015】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按比例扣除:——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5%——可疑類貸款50%——損失類貸款100%),不再適用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
但是小額貸款沒有選擇性,只明確了1%,沒有給予財稅【2015】3號的選擇性,因此只能按照財稅〔2015〕9號1%處理。
十一、冬奧會殘奧會贊助、捐贈全額扣除公告:財稅〔2017〕60號
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通常以贊助形式進行捐贈,因此這里強調“贊助、捐贈”上述賽事支出,可以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