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國稅函[2015]138號 2015.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規定,現就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梳理清查工作
各地務必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對原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進行全面梳理清查,對其主營業務不再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稅款的計算問題
對原已享受但從2014年10月1日起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和原未享受但從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2014年度匯算清繳時,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按四個季度平均分攤后,按照各季度相應的適用稅率計算年度應納稅款,再減除已累計預繳稅款后的差額為應補應退稅款。
三、關于提供鼓勵類產業目錄證明文件的問題
過渡期為避免給納稅人帶來不便,2015年5月1日前(指企業取得的證明文件上載明的發文時間,下同),企業從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原渠道取得的證明文件,仍然可作為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證明文件。從5月1日開始,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省級發改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