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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小轎車發生的保險費、養路費等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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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企業無償租用小轎車,發生的保險費、養路費、燃料、修理、審驗費、過路費、外環通行費等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租用合同已明確費用由本企業承擔)?具體那些費用不能列支請詳細解答。 答:目前國家的稅法對些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各地的稅務機關對于此種情況有不同的規定.北京地區的規定:有租用合同規定油料費等臨時性費用由承租方支付的,可以由承租方依合法憑證據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養路費等與產權相關的費用,應由產權所有者支付,承租方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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