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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3/4/12 來源: 閱讀次數:1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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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 2013-03-27 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精神,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入實施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贛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中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中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中規定的江西省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以上指導目錄和產業目錄如有變化和調整的,按調整后的目錄執行。
第三條對屬于地稅機關管轄,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15%優惠稅率(以下簡稱15%優惠稅率)條件的鼓勵類企業,實行首次(第一年,下同)由贛州市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贛州市所屬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縣級地稅機關)進行備案管理,匯算清繳后按規定實施后續管理。
第四條企業既符合享受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第二章確認管理 第五條企業首次申請享受15%優惠稅率,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指基層分局,以下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經縣級地稅機關初審同意后,報經贛州市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 (一)《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申請表》(表樣詳見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申請享受優惠政策所屬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收入總額的明細表及其情況說明;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符合享受15%優惠稅率條件的,相關分支機構資料應單獨填報; (五)總機構提供的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的相關證明資料; (六)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贛州市地稅機關收到企業要求享受15%優惠稅率申請后,應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一)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 (二)企業申報的鼓勵類產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是否占企業收入總額的70%以上; (三)跨優惠地區享受15%優惠稅率的范圍及計算繳納的稅款是否準確。
第七條 總機構設在贛州市的企業,僅就設在贛州市的總機構和優惠地區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以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贛州市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贛州市的總機構和優惠地區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 第八條 總機構設在贛州市外的企業,其在贛州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贛州市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各分支機構主管地稅機關需將該分支機構享受15%優惠稅率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第九條 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主管地稅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審核工作完成后,對企業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或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地稅機關應依法作出準予享受或不予享受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意見,并在《審核確認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及時反饋給企業,作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的依據。對經核準確認的企業,贛州市局應將審核確認名單報省局(所得稅處)備案。
第十一條 對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繳期間經首次確認準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2013年可以暫按15%優惠稅率按月(季)計算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地稅機關每年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經審核確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時,可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先按照15%優惠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向主管地稅機關附報下列相關材料: (一)《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申請表》(表樣見附件2);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符合享受15%優惠稅率條件的,相關分支機構資料應單獨填報; (二)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收入總額的明細表及其情況說明; (三)《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申請表》復印件; (四)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主管地稅機關收到企業享受15%優惠稅率備案材料后,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和有關要求認真予以審核,并報縣級地稅機關備案確認。主管地稅機關和縣級地稅機關應分別在《備案表》中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繼續享受15%優惠稅率”的意見,并及時書面告之企業。凡經備案確認取消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應逐級上報贛州市局和省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對企業經備案確認達不到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匯繳年度不執行15%的優惠稅率。同時在下一年度按月(季)度預繳時按法定稅率申報預繳。如以后年度再達到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由縣級地稅機關重新審核確認,并分別報贛州市局和省局備案。經核準確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匯繳年度多繳稅款,可以辦理退稅或抵扣下一年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負責審核確認、備案地稅機關應遵循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辦理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審核確認及備案事項,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納稅人對地稅機關作出不予享受稅收優惠審核確認意見有異議的,可以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變化等原因導致主營業務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應當自條件變化之日起恢復按法定稅率依法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第十七條 贛州市、縣(區)級地稅局應定期組織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的評估或檢查,加強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稅收風險管理和預警分析,對企業采取申報虛假資料等手段獲取稅收優惠、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告主管地稅機關的,主管地稅機關除應追繳稅款外,還應依照《征管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省地稅局適時組織選擇重點企業進行專項納稅評估或檢查。
第十八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績效評估分析報告制度和臺帳登記管理制度。年度終了后,應對本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總結評估分析報告和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明細表(格式見附件3)逐級上報。績效評估分析報告內容包括: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和分析、及存在問題、相關管理意見建議等。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申請表》 2.《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申請表》 3.《贛州市企業享受15%優惠稅率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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