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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收入確認方面的疑難問題解答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93
     
    問:企業接受捐贈、對外投資的資產評估增值所得如果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是否允許在5年內遞延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企業2008年取得一筆捐贈收入500萬,占應納稅所得50%以上,在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已經當地稅局批準可以分五年計入收入,那么2008年計入收入100萬元,2009年計入收入100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的規定,該企業2010年計收入300萬元,即應當于2010年度將剩余的300萬元一次性計入本年度的收入納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部分省份已經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對此問題進行了統一,即: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一次性計入當年所得。   另有規定主要是指:   一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債務重組所得,“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三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二條關于遞延所得的處理規定,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問: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向客戶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如何納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會字[2003]16號)文件規定,企業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對已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入網費適用的分攤期限:   1.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應按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分攤。  2.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但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客戶的實際情況,能夠合理確定服務期限的,應在該期限內分攤。   3.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應提供服務的期限,也無法對提供服務期限作出合理估計的,則應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攤。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向客戶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應在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問:公共服務企業無償接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供電、供水、供熱配套設施等資產,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公用企業無償接受其它企業的公共配套設施,用于生產經營,如接收企業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定產權歸自己,則應視同接受捐贈進行稅務處理。如產權不歸屬接收企業,并且接收企業不做會計賬務處理,則不進行收入確認。   問:金融機構貸款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應該沖減利息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金融企業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貸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營業收入,也可以按會計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稅務利息收入。   問:商場采取購貨返積分的形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收入?   答:“商場采取購貨返積分的形式銷售商品”實質上是買一贈一銷售,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這里的“買一贈一”包括了“買一贈二”、“買二贈一”等多種形式。   本企業商品僅指企業已按庫存管理的商品。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不屬于捐贈行為,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未完工產品的,不動產預售收入應按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計征企業所得稅,但汽車銷售收入不適用房地產開發的有關稅收規定。   問:商場采取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商場采取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收入。   事實上,“商場采取購貨返積分的形式銷售商品”實質上就是買一贈一銷售,應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這里的“買一贈一”包括了“買一贈二”、“買二贈一”等多種形式。實際操作中一般都是簡化處理,在商品銷售時,按實際取得的收入,計當期銷售收入,在積分兌換商品時,贈品做成本扣除;或在積分作廢時,在會計和稅收上均不做處理。   商品銷售收入按實際取得的收入計算,是認可的。   也有人認為,1.該規定是《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文件的規定,至此在這里會計與稅收不存在差異。在實踐中由于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如果到期失效的時候必須將這部分收入轉入所得稅收入,這也是稅務稽查的重點。會計與所得稅的這種處理方式同增值稅存在差異,增值稅在貨物銷售當時,將全部銷售價款計入收入,未來以積分兌換商品時不再計稅(部分稅務機關可能存在爭議)   2.企業的實際做法。有的企業采取了在貨物銷售當期將全部銷售收入計入會計收入、增值稅收入、所得稅收入,將來積分兌換商品時,只做成本結轉,不再作為收入處理,這種做法由于不會損害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不會進行干涉,但是這種做法違反了財會函[2008]60號文件關于會計做賬的明確規定。   問:供水、供電、供熱企業收取一次性入網費,其收入該如何確認?   答:供水、供電、供熱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入網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人應付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實際收到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接受國外企業(非關聯企業)捐贈的生產設備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接受國外企業(非關聯企業)捐贈的生產設備需要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超過三年以上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超過三年以上),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已經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的應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稅前扣除。   對企業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八條的規定,即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超過三年以上的應付款項,如果債權方沒有將該項應收債權作為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債務人無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問: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應付未付款項是否包括無法支付的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如何認定企業無法償付?   答:應付款項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包括應付賬款、應付票據和其他應付款。實際執行中,企業應對超過三年的應付未付款項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能夠償付的相關證據(如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以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對已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未付款項在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在支付年度據實扣除。   這里的有效證明,最直接的證據是:超過三年以上的應付款項,債權方沒有將該項應收債權作為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理論上,對方沒有注銷稅務登記,或淪為非正常戶,就會有理由不認定為收入。   其它應付款賬上有掛賬三年以上的,將是稅務機關重點檢查的對象,有被協查的風險。   問:對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企業是否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規定的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因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限額增值稅退稅,應當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問:我公司最近把一棟房子出租了,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請問這種跨年的收入應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問: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非經常經營所得,是否可以減除其股權成本?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規定,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的企業,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股票、股權所得,或許是平價轉讓,如果完全按照文件執行,對納稅人不利,那么,究竟應當如何執行?尤其是在大小非解禁檢查中,核定征收企業如果取得大小非解禁的股權轉讓所得,按照什么樣的征收方式征稅,對企業利益影響極大。   對于這個問題,政策其實規定得很清楚。一個納稅人不能有兩種征收方式,但是一些地方從實際出發,出臺了照顧納稅人的規定。比如河北省地稅、寧波市地稅、遼寧地稅等規定,這些偶然所得可以扣除其成本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單獨計算。即允許一個納稅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兩種征收方式。而北京國稅、青島地稅、大連國稅、蘇州地稅局則規定必須嚴格按照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處理。因此,納稅人在執行過程中,最好咨詢當地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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