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發[2014]87號 2014-7-30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支持全區小型微利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有關規定,決定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12]88號)第六條第(三十一)項修改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請認真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