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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辦稅日歷:本月起開征外企城建稅及附加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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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再次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近日頒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其實,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兩年三次發文明確技術先進型服務業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財稅[2010]65號文件對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重點明確。 解讀財稅[2010]65號: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比分析 關注外資企業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事項 10月份,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明確將從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開征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1月4日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一文,進一步明確: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上述政策有利于為進一步統一稅制、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值得相關納稅人關注。 需要注意的是,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稅網專家理解的是,從這個日期開始產生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適用附加征收,即從2011年1月1日起進行繳納。 解讀財稅[2010]103號:外企城建稅及附加的納稅事項 工會經費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稅前扣除 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因此,為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無特殊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不可遞延納稅 10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2010年第19號公告《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對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各種形式取得的財產轉讓等收入如何計入收入納稅問題予以明確。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無特殊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不可遞延納稅 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明確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一文,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進行了明確。 包括未逾期貸款的稅務處理、逾期貸款的稅務處理、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的稅務處理以及已沖減利息收入應收未收利息收回時的稅務處理均作出了規定。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明確 月份 申報期 入庫期 稅種 備注 國稅征收 12月 1-15日 1-15日 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地稅征收 12月 1-7日 1-7日 按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10日 1-10日 申報繳納資源稅 1-15日 1-15日 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1-31日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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