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6)遼07刑終41號
原公訴機關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甲,男,錦州天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審被告人魯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于遼寧省錦州市,漢族,大學文化,系錦州市地稅局高新分局干部,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2月2日被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沈某,女,1979年6月3日出生于遼寧省錦州市,漢族,大學文化,系錦州市地稅局高新分局干部,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2月2日被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馬某,女,系錦州天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審被告人胡某,女,系遼寧三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出納,
原審被告人于某,女,系遼寧鵬升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會計,
原審被告人黃某甲,男,無業,
原審被告人王某甲,男,系遼寧鵬升保險有限公司監事,
原審被告人鄭某,女,系錦州東皇環境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審被告人遲某,女,系錦州東皇環境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人張某,女,系錦州渤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審被告人金某,男,系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人李某,女,系錦州市古塔區天安街道辦事處經濟辦主任,
原審被告人高某,男,系遼寧三盟建設安裝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
原審被告人鄧某,男,系錦州市古塔區天安街道辦事處干部,
原審被告人陳某,女,系錦州八龍電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納,
原審被告人王某乙,男,系錦州市博達高溫材料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人田某,女,系錦州金業化冶技術有限公司財務主管,
原審被告人杜某,男,系錦州華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人趙某,女,系錦州華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會計,
原審被告人凃某,女,系錦州天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會計,
原審被告人王某,男,系錦州鑫藝工程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
原審被告人侯某,女,系錦州市古塔區天安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女,系錦州嘉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審被告人張某乙,女,系錦州大洋電力汽車修改有限公司汽車運輸分公司財務主管,
原審被告人白某,女,系錦州華光開關有限公司會計,
原審被告人乜某,女,系錦州寶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會計,
原審被告人黃某乙,男,系錦州天海印務有限公司后勤經理,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魯某、沈某、馬某、等犯虛開發票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02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李某甲、原審被告人魯某、沈某、馬某等,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且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魯某、沈某二人系錦州市地稅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員,為謀取非法利益,二人經共謀后于2012年、2013年共同出資或獨自出資各人民幣50萬元,以他人名義先后注冊成立了錦州金信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和錦州金利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達公司)。上述兩公司成立后在與受票企業無任何實際業務的情況下,被告人魯某、沈某利用自己系稅務干部的身份,采用與受票企業主動聯系或通過他人介紹的方式,通過按票面金額收取一定比例開票費用,以上述兩公司名義共對外虛開遼寧省地方稅務統一發票529組,合計總金額69134600.33元。其中以信達公司名義虛開勞務發票214組,合計金額32122557.77元;以利達公司名義虛開遼寧省地方稅務統一發票315組,總計37012042.56元。案發后,被告人魯某主動上繳非法所得人民幣58萬元的錦州銀行卡一張,該非法所得孳息已上繳國庫。除被告人魯某、沈某之外的另26名被告人均在明知受票單位與開票的利達公司、信達公司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實施了介紹他人虛開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沈某、馬某等乙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為他人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其中被告人魯某、沈某的行為屬情節特別嚴重,其他被告人的行為屬情節嚴重,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應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案發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各被告人均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應認定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魯某案發后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被告人沈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各被告人均主動繳納罰金,系悔罪表現,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李某、鄧某、侯某系犯罪較輕,主動投案自首,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某甲案發后全部繳納稅款,系悔罪表現。各被告人居住的社區矯正機關經調查建議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產生的背景、起因、動機、性質及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具備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各被告人主動繳納罰金,均具有酌定從輕情節。宣告緩刑和適用其他非監禁刑對其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中涉案數額相對較低,并且具有自首情節,犯罪較輕的被告人可免于刑事處罰。
原審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對涉案證據進行了庭審質證,并根據原審被告人魯某、沈某、馬某等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魯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二、被告人沈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三、被告人馬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四、被告人胡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五、被告人于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六、被告人黃某甲犯虛開發票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七、被告人王某甲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八、被告人鄭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九、被告人遲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被告人張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一、被告人金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二、被告人高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三、被告人陳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四、被告人王某乙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五、被告人田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六、被告人杜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七、被告人趙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八、被告人李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九、被告人鄧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于刑事處罰。
二十、被告人侯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十一、被告人張某甲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十二、被告人王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于刑事處罰。
二十三、被告人張某乙犯虛開發票罪,免于刑事處罰。
二十四、被告人乜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于刑事處罰。
二十五、被告人凃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十六、被告人白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十七、被告人李某甲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十八、被告人黃某乙犯虛開發票罪,免于刑事處罰。
二十九、被告人沈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予以沒收。
上訴人李某甲的上訴理由,其沒有讓人為其公司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上訴人李某甲的辯護人提出了與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甲、原審被告人魯某、沈某、馬某等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明知沒有提供、接受勞務而為他人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達法定追訴標準,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上訴人李某甲及各原審被告人均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均依法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魯某、沈某、馬某、胡某、于某、黃某甲主動繳納罰金,均酌情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魯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五十八萬元,原審被告人沈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十萬元,均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所提其沒有讓人為其公司虛開發票故意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李某甲明知錦州金信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與錦州天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無業務關系,仍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同意以錦州金信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為錦州天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發票,該節事實,有上訴人李某甲的供述、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其具有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郭錦昕
審判員 王興周
審判員 馬 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邵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