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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合理選擇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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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對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因此,對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計稅價值、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率一定的情況下,納稅人有權靈活選擇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這三種折舊方法,以實現折舊抵稅現值最大化。 例如:某電子生產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擬于2008年12月購買一臺電子設備,設備價款10000元,預計使用期限3年,預計凈殘值率5%,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折現率6%. 1.按不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折舊 由于電子設備的稅法折舊年限為不低于3年,因此在按不低于規定折舊年限60%折舊的條件下,該企業可以按2年進行直線法折舊。該企業第一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2=4750元,第二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2=4750元,2年共計提折舊9500元,使用期滿后可以抵稅2375元,抵稅折現金額為4750×25%×0.9434+4750×25%×0.8900=1120.29+1056.88=2177.17元。 2.按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 該企業第一年的折舊額為10000×2/3=6666.67元,第二年的折舊額為(10000-6666.67-500)/2=1416.665元,第三年的折舊額為(10000-6666.67-500)/2=1416.665元,3年共計提折舊9500元,使用期滿后可以抵稅2375元,抵稅折現金額為6666.67×25%×0.9434+1416.665×25%×0.8900+1416.665×25%×0.8396=1572.33+315.21+297.36=2184.90元。 3.按年數總和法折舊該企業第一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3/(3+2+1)=4750元,第二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2/(3+2+1)=3166.67元,第三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1/(3+2+1)=1583.33元,3年共計提折舊9500元,使用期滿后可以抵稅2375元,抵稅折現金額為4750×25%×0.9434+3166.67×25%×0.8900+1583.33×25%×0.8396元=1120.29+704.58+332.34=2157.21元。 由于上述三種方法使用期滿后的抵稅折現金額不同,分別為2177.17元,2184.90元和2157.21元。因此,得出如下結論:在企業盈利且有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金額的情況下,從實現固定資產折舊抵稅現值最大化角度考慮,應當優先選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次優選方案為縮短折舊年限法,最應拋棄的方案則是年數總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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