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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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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承租方將資產出售給有資質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可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請問,如果承租方如果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僅僅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從融資租賃公司取得款項后沒有向其開具銷售發票,該承租方上述業務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售后回租協議不是判定實質是否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唯一條件,只有具備了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實質,可以按照規定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另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所以也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1/01/19 政策解讀—— 融資租賃合同貼花要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印花稅政策解答 租賃業務的稅務問題探討 融資租賃涉稅政策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稅收瓶頸的突破 融資租賃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租賃業涉稅政策分析 融資性回租財稅處理技巧 稅務問題未明示外資融資租賃商欲討說法 融資租賃快速發展需要爭取相關財稅政策 增值稅轉型后融資租賃公司適用稅收政策分析 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稅收政策的解讀及適用 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納稅調整及所得稅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方式下承租人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兩種方式破解融資租賃行業稅收難題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可免增值稅、營業稅 財稅部門正考慮將租賃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疇 個人與汽車服務公司合作運營納稅政策解答 關于將“融資租賃業”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緊急建議 財稅字[1999]183號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 增值稅轉型沖擊、實務操作模式創新應對與融資租賃公司稅收政策解讀 國稅函發[1995]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國稅函[2000]5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9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解讀: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獲稅收扶持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政策解讀 解讀2010年第13號公告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 國辦發[2011]30號 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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