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算清繳范圍
在廣州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不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在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需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倷C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匯算清繳申報期限
201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期限為2012年6月7日。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需報送資料
為了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規范納稅申報行為,我市實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附送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制度和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附送資產損失鑒證報告制度。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如實填列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查賬征收納稅人應報送的資料包括:
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資料目錄清單(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單位)(附件1);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納稅人沒有發生申報內容的附表不需報送);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包括:資產負債表(資產與負債情況)、利潤表(收支與結余情況)、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除附表九外,其他沒有發生申報內容的表格不需報送);
5、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6、有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的納稅人,應報送規定格式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及資料,詳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指南》(附件2);
7、有發生需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減免優惠備案手續事項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報送備案資料,詳見《辦理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報送資料要求》(附件3);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納稅人應報送的資料包括:
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資料目錄清單》(適用于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單位)(附件4);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主表及附表(納稅人沒有發生申報內容的附表不需報送);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4、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一)網上申報:登陸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大廳(http://www.gdltax.gov.cn/wssw/)辦理。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網上申報后,必須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
(二)前臺申報:攜帶電子報盤文件和紙質申報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電子報盤文件分為四類:A類-適用于一般工商企業;A類-適用于金融企業;A類-適用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B類,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之一填報。
五、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一)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上述所稱有資格的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設立,并已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
六、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其他事項
(一)報送資料要求、相關申報表、匯算清繳政策規定可登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www.gzds.gov.cn)查詢下載,具體如下: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電子報盤文件、申報資料目錄清單(本指南附件1、附件4):市局表格下載-申報類報表欄目下載。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指南(本指南附件2)、資產損失扣除申報表等:市局表格下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欄目下載。
3、辦理稅收優惠備案需提交資料(本指南附件3)及填報表格:市局表格下載-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需提交資料欄目下載。
4、匯算清繳有關政策規定(2011年企業所得稅部分重點政策目錄詳見附件5):政策法規庫查詢欄目查詢下載。
(二)其他具體納稅事宜可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相關附件:
附件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資料目錄清單(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單位)
附件2:《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指南》
附件3:《辦理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報送資料要求》
附件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資料目錄清單》(適用于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單位)
附件5:2011年企業所得稅部分重點政策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