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啦!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哪些相關的涉稅事項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小編花了大力氣來整理,有案例、有政策、有提醒!還在等什么,準備開始啦~~~
晨曦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團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簡稱為晨曦貿易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晨曦貿易有限公司發生以下幾項資金拆借業務:
一、有償借款
?。ㄒ唬┓顷P聯企業借款
立紅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立紅貿易公司)是一家獨立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晨曦貿易公司借款1000萬元(該筆借款用于費用化支出),合同約定該筆借款于2018年2月28日償還,年利率為6%,并按月支付利息,2017年3月31日,立紅貿易公司向晨曦貿易公司支付了當月的利息5萬元。
解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且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針對該筆貸款服務,晨曦貿易公司應向立紅貿易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立紅貿易公司也不得對其進行抵扣,若抵扣需于抵扣當期對該筆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ǘ┘瘓F公司統借統還
山高貿易公司是晨曦貿易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為同一集團內的母子公司)。2017年4月1日,晨曦貿易公司向銀行貸款了5000萬元,年限為3年,年利率為6.6%,按月支付利息。當日,晨曦貿易公司收到該筆貸款時,將其中的500萬元以統借統還的形式借給山高貿易公司(債資比小于2:1),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中簽訂的年利率為6%,年限為2年,按月支付利息。(假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年利率為6%)
解析:(1)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因此,晨曦貿易公司對山高貿易公司的該筆借款業務年利率(6%)小于其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6.6%),所以該筆貸款收入免征增值稅。
PS:統借統還業務必須滿足“集團公司”的相關要求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詳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5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債資比小于2:1,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而山高貿易公司債資比小于2:1,且該筆借款的年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年利率,因此,其向母公司——晨曦貿易公司針對該筆業務支付的全部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PS:房地產企業在稅前扣除方面具有相關特殊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無償借款
晨曦貿易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無償借給其子公司山高貿易公司100萬元,山高貿易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償還了該筆借款,未簽訂任何合同。(假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年利率為6%)
解析:(1)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
晨曦貿易公司對于山高貿易公司的100萬元借款不收取利息,視同銷售服務,需計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但也不屬于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服務,因此晨熙貿易公司在申報所得稅時,對應的營業外支出(無償借款不屬于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需對應納稅所得額調增283.02元。
三、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借款”
晨曦貿易公司的股東楊小強于2017年8月向企業借款300萬元,計入其他應收賬款,該筆款項至今未歸還,并且該筆款項也未用于企業經營。
解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股東楊小強向晨曦貿易公司借走的300萬元可視同分紅,需補繳個人所得稅。
點評:在企業日常經營中,經常會出現資金拆借的情況,法律法規對相關業務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企業發生對外出借或者借款時,應當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降低相關業務的涉稅風險。尤其是股東從公司借款時,應當履行完備的書面手續并及時歸還,否則極有可能認定“抽逃出資”或者按照股東分紅繳納稅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