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勞務派遣機構繳納社保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函[2012]108號 2012.5.2
各市地方稅務局,綏中、昌圖縣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勞務派遣機構的社保費征繳工作,維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遼寧省地方稅務系統代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現對勞務派遣機構繳納社保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內注冊并從事經營活動,其應稅行為涉及地稅機關發票管理范圍的勞務派遣機構,應在向其稅法規定的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各項稅收和與勞務合同對應的社保費后,申請代開發票,支付的勞務費允許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代開勞務費發票應提供如下資料:
1.代開發票申請審批表;
2.勞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地稅稅務登記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用工人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用工人員勞動報酬支付明細表;
6.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外省來我省從事經營活動的勞務派遣機構如不能如實提供其在機構所在地足額繳納各項稅收和與勞務合同對應的社保費證明的,由接受勞務的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各項稅費,支付的勞務費允許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