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x百貨商場于2016年5月1日向甲鞋廠購買運動鞋價值1350000元,該產品增值稅率為17%,付款條件為“2/20,n/30”。假設x百貨商場和甲鞋廠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計人員作如下的賬務處理(僅以總價法為例):
x百貨商場的賬務處理為:
(1)5月1日購貨時:
借:商品采購 13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29500(1350000×17%)
貸:應付賬款—甲鞋廠 1579500
(2)5月11日(折扣期內)付款時:
現金折扣=1350000×2%=27000(元)
借:應付賬款 1579500
貸:銀行存款 1552500
財務費用 27000
(3)超過折扣期付全額:
借:應付賬款 1579500
貸:銀行存款 1579500
2.甲鞋廠的賬務處理為:
(1)5月1日銷貨時:
借:應收賬款 1579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3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9500(1350000×17%)
(2)收到x百貨商場折扣期內的付款時:
借:銀行存款 1552500
財務費用 27000
貸:應收賬款 1579500
(3)收到x百貨商場超過折扣期的付款時:
借:銀行存款 1579500
貸:應收賬款 1579500
請問,上述賬務處理方式中,無論是采購方x百貨商場還是供貨方甲鞋廠,現金折扣的計算是否正確?(某貿易行有限公司 肖曉林)
答:是不正確的。因為上述案例在計算現金折扣時沒有考慮增值稅的因素。站在銷售方甲鞋廠的角度看,是增值稅和銷售價款一起構成了應收賬款,所以,現金折扣的基數是整筆應收賬款(1579500元),而非僅僅是銷售收入(1350000元);而站在購貨方x百貨商場的角度看,是增值稅和購貨價款一起構成了應付賬款。所以,現金折扣的基數是整筆應付賬款,而非僅僅是采購成本。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金折扣的正確金額應為:
現金折扣=1579500×2%=31590(元)
因此甲鞋廠收到x百貨商場折扣期內付款時的正確會計分錄為(其余分錄同上):
借:銀行存款 1547910
財務費用 31590
貸:應收賬款 1579500
而x百貨商場在折扣期內向甲鞋廠付款時的正確會計分錄為(其余分錄同上):
借:應付賬款 1579500
貸:銀行存款 1547910
財務費用 31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