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財行便函〔2015〕30號 2015.8.20
2014年財政部下發《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后,納稅人如未及時進行相關賬務調整,會出現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算不準確的情況。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財會[2014]7號)增設“其他綜合收益”一級科目,不再作為“資本公積”的明細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并做追溯調整。
若納稅人未根據新準則進行賬務調整,實際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會高于應計入金額,從而影響資金賬簿印花稅稅額的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納稅人應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增加部分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執行后,納稅人應按調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確定增加部分作為2014年度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對納稅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會計準則確定的“資本公積”多申報繳納2014年度資金賬簿印花稅的,納稅人可申請退稅或在以后申報期予以抵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財產行為稅管理處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