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何種情形可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3號)規定,減征條件為:一是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專業物流企業。二是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產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制成品的倉儲設施。三是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問: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規定可以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所以,“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問:委托開墾耕地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財政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委托開墾耕地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支出中已取得的合同及發票,截至土地增值稅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開發成本予以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2.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3.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準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4.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5.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6.對同一類事項,應當采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因此,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才能扣除。
問: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是否繳納車船稅,應如何繳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規定執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現在這個政策是否延續?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