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房產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關于房地產交易稅收問題,經研究,決定對廈府[1998]綜045號文規定的房地產交易稅收減免期限延長至1999年12月31日,即:
房地產交易的契稅按3%的稅率征收;
各項地方稅按總負擔率5%征收;
對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產稅從價計征,按房產造價75%的1.2%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