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是融資租賃中的一種重要業務形式。指企業將自制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又隨即向融資租賃企業租回使用。它使企業在保留資產使用權的前提下獲得所需的資金,同時又為融資租賃企業提供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專家介紹,售后回租是目前企業非常流行的一種融資方式。無論是新成立企業還是老企業,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緩解自身的資金緊張局面。對前者來說,如果缺乏資金購買急需的生產設備,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企業購買所需設備,然后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最后再從融資租賃企業回租設備;對后者來說,如果缺乏資金擴大設備規模,可以將已有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然后從融資租賃企業回租設備,并用出售原有設備的資金購買新的設備。
首次受困于增值稅轉型
2009年1月1日增值稅全面轉型后,售后回租業務首次受阻。
我國從2009年起在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企業將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抵扣。但是,新的增值稅制度的實施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了普遍恐慌。
在融資租賃企業傳統的直租商業模式下,其根據承租企業的要求采購設備,設備供貨商將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融資租賃企業,融資租賃企業然后和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設備租賃給承租企業使用并收取租賃費。在這種模式下,由于當時的融資租賃企業是營業稅納稅人,因此融資租賃企業取得設備供貨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金。同時,融資租賃企業向承租企業收取租賃費時開具的是營業稅發票,設備承租企業支付了租金卻無法獲得增值稅抵扣。
也就是說,承租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添置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增值稅,這無疑增加了承租企業的采購成本。因此,在增值稅全面轉型開始后,許多企業在獲取生產設備時放棄了融資租賃方式,轉而采取向銀行直接融資購買設備的做法,這對正在發展中的融資租賃行業無疑是致命打擊。
為此,融資租賃行業建議通過售后回租的方式來解決設備租賃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問題。在售后回租商業模式下,承租企業直接和設備供貨商簽訂購買合同,設備供貨商將購置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承租企業,但購置設備的款項先由融資租賃企業支付。然后,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企業簽訂設備回購協議。由于承租企業購買設備的價款已由融資租賃企業墊付,因此不再需要向承租方支付價款。下一步,融資租賃企業再和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將設備租賃給承租企業,承租企業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
但是,售后回租方式要得以操作成功,關鍵在于回購環節的增值稅處理。因為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企業之間存在一個設備回購的環節,按規定承租企業出售資產是應該繳納增值稅的。如果嚴格按此規定執行,承租企業在這一進一出中實際還是沒有獲得購置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由于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對此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不少融資租賃企業在售后回租業務面前止步不前。
經過融資租賃企業、融資租賃行業協會的多方呼吁和稅務機關的深入調查研究,2010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明確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至此,融資租賃行業遭遇的售后回租難題得以圓滿解決。
再次受困于“營改增”試點
但正是這個13號公告,讓融資租賃行業在“營改增”試點后,再次遭遇了售后回租的稅收難題。
在13號公告執行之后到“營改增”試點之前,融資租賃行業利用政策扶持大力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既為客戶解決了增值稅抵扣難題,也為自身拓展了業務范圍。相對于過去的直租業務為主模式,融資租賃行業的售后回租業務模式大行其道。自2010年10月1日13號公告實施之后,融資租賃行業以驚人的速度擴張。有統計顯示,2011年以來的兩年間,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平均以每兩天成立1家新公司的速度增長。
但是,“營改增”試點后,融資租賃行業從繳納營業稅轉變為繳納增值稅。為了降低增值稅稅負,融資租賃企業自身也需要盡可能多地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進項稅的抵扣。但按照13號公告的規定,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企業在向融資租賃企業出售資產時不繳納增值稅,因此承租企業無法給融資租賃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一來,融資租賃企業在向承租企業每期收取租金的時候,就會出現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的局面,導致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非常多,實際稅負接近17%。
有業內人士表示,這樣的高稅負讓很多融資租賃企業無法承受,而且目前售后回租行業的毛利并不高,如此高的稅負使融資租賃企業的利潤更加微薄,同時也會占用大量的資金。由于利潤驟降,一些融資租賃企業在“營改增”后已經暫停開展售后回租業務。
融資租賃企業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廣州幾個大城市,天津市尤為集中,其融資租賃企業注冊數量和業務總量占全國比例均超過20%。隨著這幾個地方相繼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融資租賃行業的稅收困境愈發明顯,業內人士利用各種機會和形式反映問題,并呼吁有關部門盡快解決。
2012年12月4日,在中國融資租賃三十人論壇成立一周年研討會上,業內人士就融資租賃“營改增”問題展開深入交流,就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取的方式展開細致探討。民生金融租賃公司等租賃企業負責人介紹了租賃行業稅負增加的現狀和主要原因,希望國家能夠從鼓勵行業發展角度,從稅率、稅基、稅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減輕試點企業負擔。
民間辦法是否可行
到底如何再次破解融資租賃行業的稅收困境?據了解,目前有的融資租賃企業為了降低過高的增值稅稅負,擅自采用了如下的操作辦法:將收取的租金僅就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金部分不開發票,僅僅開具收據,以利息部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作為銷售額來計算銷項稅金。據說這種民間辦法也得到了部分基層稅務官員的“口頭”認可,但迄今并沒有哪一個地區的稅務機關正式發文確認這種辦法。
業內專家認為,這種操作方式雖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有利于業務開展。其不合法之處在于,這種處理辦法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111號文件)的基本規定相沖突。111號文件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融資租賃收取的租金不能區分為本金和利息;其合情合理之處在于,這種方式更接近售后回租業務的本來面目,也能體現出增值稅抵扣的基本原則。從稅收角度來說,售后回租是一筆以融資標的物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既然承租企業的資產并沒有實質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其支付租金便談不上有購買資產的行為。因此,承租企業就不能夠再對標的物作進項稅抵扣。而利息部分是承租企業實際付出的經濟利益,對這部分應該準許其抵扣進項稅金。從這個角度來說,利息開發票,本金開收據是合理的。此舉無論對于承租人、出租人,還是對于國家財政,都是公平的,哪一方都沒有額外地占便宜。
其實,類似規定在其他文件中已經存在。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貸款業務以利息收入為營業額。因此,有業內人士建議,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可以借鑒這一文件完善政策,允許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在收取的租金中僅就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