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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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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的問題頗受納稅人關注。經研究,筆者認為應從納稅主體的角度來判斷是否需要繳稅。 如果是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不需繳稅。該細則第三十五條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在判斷“其他個人”的范圍時,我認為實施細則規定的應是“非增值稅納稅人”。理由是,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頒布的有關規章明確,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貨要計繳增值稅,而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規定的效力要高于規章,綜合考量判斷只能是非增值稅納稅人才可適用暫行條例免稅。 如果是依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要區分是該固定資產是否進行了進項稅額的抵扣,再判斷是否按優惠稅率征收。 如果是依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則直接適用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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